财政部九项举措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范围变大,补贴变高!

一、中央放权, 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里审核批复
 
国家农发办减少抽查审核干预,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批复直接由省级负责,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意味着国家更注重地方政府的职能,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化经济发展。此外,从2016年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意味着各地标准逐渐成熟,地方政府职能不断增强。
 
二、申请范围放宽,受益主体范围扩大
 
1. 放宽条件,农民合作社也可申报
 
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2. 扩大扶持范围
 
增加了除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受益主体。新规定增加了扶持范围: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财政扶持标准调整,贴息贷款额度提高
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所有涉农企业和新型农民主体享受同等标准,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鼓励先建后补,财务报销
项目资金下放鼓励 “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五、支持多种金融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
鼓励多种金融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开发。逐渐引入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鼓励企业带动农民发展,重视农民权益
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在产业开发同时,农民或农民合作社利益得到保障。
 
七、开放上市公司享受农业产业化权益
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鼓励项目,允许上市公司和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标。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
 
八、明确项目招标标准
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九、各类资金投入比例由地方决定
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不做统一规定。(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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